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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1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谭某与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1616号原告:谭某。被告:戴某。原告谭某与被告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谭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煜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