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1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谭某与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1616号原告:谭某。被告:戴某。原告谭某与被告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谭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煜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