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执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美容与叶德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美容,叶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1823号申请执行人林美容,女,汉族,1960年6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叶德斌,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关于林美容申请执行叶德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6)闽0702民初81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6)闽0702民初8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