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72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梁珊与广西贵港市金水道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珊,广西贵港市金水道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72民初310号原告:梁珊,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委托代理人:张成,广西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可路,广西贵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贵港市金水道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山北路吉田大夏9楼908室。法定代表人:陈艺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俊杰,广西李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亚秋诉被告广西贵港市金水道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案情复杂,需要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劳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天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