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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何亭亭与被告王亚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亭亭,王亚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3民初1553号原告:何亭亭,女,1989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甘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雪亮,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博,男,1989年1月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原告何亭亭与被告王亚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亭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雪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亚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亭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2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9日被告王亚博向原告何亭亭借款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支,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只偿还22500元,剩余32500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被告无理由拒不偿还。被告王亚博在答辩和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与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9日被告王亚博借到原告何亭亭55000元整,后被告王亚博向原告何亭亭承诺2015年11月30日归还原告40000元整,剩余15000元于2015年12月16日之前归还,如不归还负法律责任,被告王亚博于2015年11月2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被告王亚博在该借条上捺印。被告王亚博于2015年12月4日通过银行卡转账归还原告借款9500元整、于2016年1月16日通过银行卡转账归还10000元整、通过微信转账归还3000元整,剩余欠款32500元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由庭审笔录及被告王亚博给原告书写的借条一支相互佐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亚博欠原告借款325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王亚博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被告王亚博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亚博支付325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亚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对自身享有的答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为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王亚博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亚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亭亭欠款3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元,由被告王亚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志 鹏审 判 员 赵 俊 伟人民陪审员 端木宪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亚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