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申请付桂芹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桂芹,李成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523号被执行人付桂芹,地址孤家子镇。被执行人李成田,地址孤家子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与付桂芹、李成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民二初字第1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付桂芹、李成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付桂芹、李成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付桂芹、李成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兴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