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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刑再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郭伟伟犯盗窃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伟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刑再7号原审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郭伟伟,女,1985年7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被本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伟伟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台温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伟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罚已执行完毕。本院院长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浙1081刑监9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本案予以再审。再审审理期间,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1日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温岭市人民检察院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台温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二、准予原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滕秀英审 判 员 赵玲燕审 判 员 陈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汪茜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