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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3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子问诉被告于冬梅、于思明婚约财产撤诉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989号原告:孙某某,男,1991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于某甲,女,1995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于某乙,男,1968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于某甲、被告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景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