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3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子问诉被告于冬梅、于思明婚约财产撤诉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989号原告:孙某某,男,1991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于某甲,女,1995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于某乙,男,1968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于某甲、被告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景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