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2309号
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长航地中海花园物业管理用房附房1号201-207。法定代表人陆士新,董事长。
被告:林卫永。
被告:马晓琴。
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卫永、马晓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建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濮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