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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勤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勤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5刑初488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勤富,男,1984X年11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逮捕。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勤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司徒杰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勤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勤富于2015年12月30日2时许,酒后驾驶粤J×××××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江门市新会区新会大道往冈州大道方向行驶,行至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庆北路田芦村路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处警时发现其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检验,被告人赵勤富的血液酒精浓度定量检测为267.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勤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表示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赵勤富的供述、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勤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勤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积极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赵勤富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勤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彭炳均人民陪审员  黎玉萍人民陪审员  梁瑞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柯润明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