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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竞仪与李正有、随县厚德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竞仪,李正有,随县厚德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王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5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竞仪,武汉市人。被执行人李正有,襄阳市人。被执行人随县厚德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法定代表人李正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琦,襄阳市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竞仪与李正有、随县厚德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