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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终2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赵艳群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艳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239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艳群,男,汉族,1992年2月26日出生,住新乡市。上诉人赵艳群因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行初3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赵艳群上诉称,2010年3月18日,新乡市委原书记带领四大班子领导,参加了河南省全顺铜业(全顺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顺铜业)开工奠基仪式;2013年1月6日,新乡市人大主任及主管金融的市长(政府打击非法集资办公室主任),多次来企业谈工作,均未指出全顺铜业借款是非法的;2013年8月22日,市政府网站为“河南省全顺铜业涉嫌非法集资”公开辟谣,宣称在这里存款有保障;2011年9月30日,新乡市委宣传部长亲自为李全顺《爱民村官》电影开机接镜,河南省委办公厅处长担任主编,号召全市党员、干部向李全顺学习,是市里树起的讲诚信头号样板人物。数年来,党刊、报刊、政府公报和各种媒体不断宣传李全顺各种事迹,在市委、市政府不断高度宣传下,老百姓相信了政府,把自己一生的血汗钱和养老钱出借给了李全顺的铜业和线材。现在政府不敢担当,明明是李全顺给群众打的借款条,硬说是非法集资,在全顺事件中2万多个家庭深受其害,14亿的高额借款无从着落,这与新乡市委、市政府长期以来对全顺铜业项目定项、人物定项的大力宣传有着直接因果关系,是市委、市政府营造了这个投资环境,渲染了向全顺铜业借款的气氛。新乡市政府的种种不适当、乱作为、不敢担当,甚至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造成上诉人的巨大经济损失。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确认新乡市政府承担重大责任并承担本案一切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赵艳群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新乡市人民政府对全顺铜业的宣传报道虚假、违法,该所诉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凌杰审 判 员  李兴龙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乃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