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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旺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929号申请执行人赵X,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赵XX,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执行赵X诉赵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XX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X亦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6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X如发现被执行人赵XX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审判员  李峥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