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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莫雪晶与被告田绍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4民初500号原告莫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张晓丽,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原告莫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某经本院依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5月25日登记结婚,2001年5月5日婚生一子田树帷。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常为琐事争吵。结婚多年,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双方积怨过深。2013年被告带婚生子去移地生活,也没留下联系方式及地址。原告曾与被告姐姐联系,仍不知被告及婚生子去处,至今无任何音讯。因被告长期不归,未能尽家庭义务,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同意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500.00元。被告田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5月25日登记结婚,2001年5月5日婚生一子田树帷。2013年,被告田某某携子田树帷离家至今无任何音信,去向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结婚证1份、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街道办事处跃进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以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感情不和经常争吵,现被告离家达三年之久去向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莫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田树帷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500.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止。本案受理费300.00元及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睿审 判 员  王 昆人民陪审员  宗贵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XX菲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百五十一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