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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3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王荣梅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梅,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2民初3987号原告:王荣梅。委托代理人:张丽,安徽���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原告王荣梅与被告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广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荣梅的委托代理人张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荣梅诉称:被告王成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于2015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65000元。之后,被告王成向原告还款16000元,尚欠49000元借款未予归还。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成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主张,提供下列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被告的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借条,证明被告王成于2015年3月21日向原告王荣梅出具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王成向原告借款65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有被告签字确认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应当依约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成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荣梅借款本金49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款清息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为512.5元,保全费5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广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