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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尤磊与李勇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磊,李勇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尤磊,男,汉族,2006年6月24日生,学生。法定代理人尤保印,男,汉族,1975年1月4日生,居民。被执行人李勇岐,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尤磊与李勇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5)蓝民初字第01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尤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64944元。本院在执行尤磊与李勇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勇岐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7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款项,被执行人李勇岐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本案的义务。经查审判中法院对被执行人李勇岐车辆进行了诉讼保全,执行中无法对该车辆进行表现处理,经询申请执行人尤磊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22执2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主文)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王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