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范国红与XXX、李贺、江西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红,XXX,李贺,江西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1268号原告:范国红,男,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曹新春,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李贺,男,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江西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蒋芳、黄毅铭,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国红诉被告XXX、李贺、江西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范国红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国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承担。依法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23400元。审判员 游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