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17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城关金鑫隆副食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关金鑫隆副食商店,毛东民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754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城关金鑫隆副食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房山区。经营者:王世林。被告:毛东民,男,1968年9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城关金鑫隆副食商店、被告毛东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其已经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城关金鑫隆副食商店、被告毛东民的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