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民初5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汪邦友与王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邦友,王维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5017号原告:汪邦友,男,1953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被告:王维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邦友与被告王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邦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邦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汪邦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