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1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凌君怀与遂宁市渝奥纺织有限公司、罗烈、罗亚星、罗源、罗昌远、万远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君怀,遂宁市渝奥纺织有限公司,罗烈,罗亚星,罗源,罗昌远,万远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921民初1245号原告:凌君怀,男,生于1987年2月28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伟,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宁市渝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上游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叶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烈,女,生于1989年11月8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罗亚星,女,生于1991年3月8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罗源,男,生于1995年4月29日,住重庆市江北区。以上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大森,重庆昆德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罗昌远,男,1934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万远容,女,1942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原告凌君怀与被告遂宁市渝奥纺织有限公司、罗烈、罗亚星、罗源、罗昌远、万远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成伟及被告遂宁市渝奥纺织有限公司、罗烈、罗亚星、罗源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大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昌远、万远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凌君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从2016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其余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4日,被告遂宁市渝奥纺织有限公司及罗林书向其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月息为1.5%,还款期限为1年。他于当日将200万元打入被告指定账户。被告并未按期全部归还借款,至今仍欠借款本金50万元,多次催收未果。现罗林书已去世。被告遂宁市渝奥纺织有限公司、罗烈、罗亚星、罗源辩称,对借款真实性无异议,实际下欠金额以法庭核实的为准,罗烈、罗亚星、罗源放弃对罗林书遗产的继承,不应当承担罗林书生前债务。被告罗昌远、万远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12月4日,被告遂宁市渝奥纺织有限公司及罗林书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凌君怀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元),该借款汇到遂宁市渝奥纺织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徐秀丽农商行账户上,该借款由遂宁市渝奥纺织有限公司和罗林书负责偿还。借款利息按1.5%月利率计算,每两个月支付利息款为陆万元整(60000元),此款限于2015年12月4日前归还本金贰佰万元整。出具借条当日,原告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向徐秀丽账户汇款5笔,分别为470000元、490000元、480000元、60000元、500000元,共计200万元。至今尚欠借款本金50万元。另查明,2016年6月4日罗林书意外死亡,罗林书的法定继承人有被告罗烈(罗林书之长女)、罗亚星(罗林书之次女)、罗源(罗林书之子)、罗昌远(罗林书之父)、万远容(罗林书之母)。2016年7月15日,罗烈、罗亚星、罗源、万远容书面表示放弃对罗林书遗产的继承,不承担罗林书的债务;罗昌远书面表示要继承罗林书的遗产,愿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遂宁市渝奥纺织有限公司、罗林书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现早已逾期,故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从2016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应予支持,其支付期限至本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罗昌远作为罗林书的法定继承人要继承罗林书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罗林书的生前债务。其余法定继承人罗烈、罗亚星、罗源、万远容明确表示不继承罗林书的遗产,可不承担罗林书的生前债务。原告要求被告罗烈、罗亚星、罗源、罗昌远、万远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遂宁市渝奥纺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罗昌远应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遂宁市渝奥纺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凌君怀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从2016年6月4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二、被告罗昌远在继承罗林书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与被告遂宁市渝奥纺织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凌君怀要求被告罗烈、罗亚星、罗源、万远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遂宁市渝奥纺织有限公司、罗昌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红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