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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顾新华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新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刑初159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新华,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6日被传唤,7月7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6〕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新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沐惠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新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顾新华醉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期至2014年4月30日止),沿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31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运河大桥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顾新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3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顾新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顾新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新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新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王某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接处警信息、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新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顾新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新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军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滕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