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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惠霄与许献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霄,许献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惠霄,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凤凰镇孟村人,现住。委托代理人:张立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献英,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平固店镇大虎寨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惠霄与被执行人许献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许献英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许献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惠霄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许献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宏召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