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9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江明健申请执行饶金龙、李世金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明健,饶金龙,李世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9执334号申请执行人:江明健,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住泰宁县。被执行人:饶金龙,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住泰宁县。被执行人:李世金,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住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明健与被执行人饶金龙、李世金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饶金龙、李世金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于2016年5月17日、6月15日、7月14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饶金龙、李世金的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饶金龙有存款12320元、李世金有存款5350元。经本院调查,二��执行人除李世金坐落在泰宁县梅口乡水际下坊1幢房产外暂无其它财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饶金龙系泰宁县梅口小学的在职教师。本院已依法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饶金龙在泰宁县梅口小学的工资收入并扣划二被执行人的存款1767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16556.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饶金龙、李世金涉案标的数额较小且本院已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饶金龙的工资收入,故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李世金的房产。因本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饶金龙足额的工资收入尚需一定期间,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二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李家永审判员 吴清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长春附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