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辖终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天津瀚洋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马国繁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瀚洋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马国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9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瀚洋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星里27-102。法定代表人:王文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楠,天津融汇(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国繁,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上诉人天津瀚洋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国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47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津瀚洋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仍由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纠纷的起因是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确认单》,其中并未涉及海洋开发利用,仅就工程款给付进行约定,上诉人诉请要求确认该确认单无效,仅系合同纠纷,与海洋开发无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妥。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订立《航母公园清淤协议》,所涉及的工程系海洋清淤工程,双方争议的工程施工情况亦系由该清淤工程引起。该清淤水域亦属于海洋的范围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该纠纷应属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 东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庞 艺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新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