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刘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斌伟。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卢遵荣。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21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本案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该约定管辖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虽本案涉案合同第12.1条约定纠纷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向甲方(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条款而无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