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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浪县支行与吴毅斌、李旭峰、吴荣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浪县支行,吴毅斌,李旭峰,吴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5执4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浪县支行,负责人柳道春委托代理人陈发强被执行人吴毅斌被执行人李旭峰被执行人吴荣荣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浪县支行与吴毅斌、李旭峰、吴荣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旭峰在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良邑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旭峰在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良邑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90220.45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马晓东审判员  杜江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