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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4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贾祥勤、陈小英与东阳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祥勤,陈小英,东阳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4881号申请执行人贾祥勤。申请执行人陈小英。被执行人东阳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孝富。原告贾祥勤、陈小英与被告东阳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5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祥勤、陈小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祥勤、陈小英已实现债权200000元,未实现债权215983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东阳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488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