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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永社、翟玉清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社,翟玉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社,男,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河北省魏县邓二庄村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魏县。2008年11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10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4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翟玉清,男,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河北省魏县邓二庄村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魏县。2015年10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4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辩护人张瑞志张某甲,河北张瑞志张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玉清、王永社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利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社,翟玉清及其辩护人张瑞志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永社、翟玉清窜至河北省元氏县,二人商量用随身携带的假文物酒杯骗钱,其中翟玉清假扮卖家叫王平军王某甲,王永社假扮买家叫张涛张某已。5月27日上午9时许,王永社在槐阳分局附近遇见元氏县槐阳镇官庄村的宋某,王永社便上前与宋某搭话,通过交谈,二人互留手机号码。当天王永社与宋某联系让其赶至槐阳分局,两人见面后,王永社谎称翟玉清处有一个古董酒杯,但其没有足够现金购买,让宋某先垫付购买,第二天还钱时再取古董酒杯,宋某答应。后王永社、宋某与翟玉清商量好以6万元价格购买古董酒杯,后王永社逃离现场,翟玉清与宋某到元氏县兴华路邮政银行取钱,翟玉清拿到6万元后便联系王永社,二人乘坐客车逃回邯郸。因宋某联系不上王永社,发现被骗后报警。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永社、翟玉清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永社辩称,其在成安县公安局侦查前一起犯罪时如实供述了本起犯罪,属自首。其已经全额退赔被害人宋某的钱,并得到了谅解,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翟玉清辩称,其在本起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已经全额退赔被害人宋某的损失,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张瑞志张某甲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翟玉清认罪态度好,本案属漏罪,被告人翟玉清在原一审判决生效前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请求对被告人翟玉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永社、翟玉清窜至河北省元氏县,二人商量用随身携带的假文物酒杯骗钱,其中翟玉清假扮卖家叫王平军王某甲,王永社假扮买家叫张涛张某已。5月27日上午9时许,王永社在槐阳分局附近遇见元氏县槐阳镇官庄村的宋某,王永社便上前与宋某拾话,通过交谈,二人互留手机号码。当天王永社与宋某联系让其赶至槐阳分局,两人见面后,王永社谎称翟玉清处有一个古董酒杯,但其没有足够现金购买,让宋某先垫付购买,第二天还钱时再取古董酒杯,宋某答应。后王永社、宋某与翟玉清商量好以6万元价格购买古董酒杯,后王永社逃离现场,翟玉清与宋某到元氏县兴华路邮政银行取钱,翟玉清拿到6万元后便联系王永社,二人乘坐客车逃回邯郸。因宋某联系不上王永社,发现被骗后报警。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翟玉清、王永社已全额退赔被害人宋某6万元,被害人宋某表示谅解二被告人。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宋某陈述,2015年5月27日9时许,我骑三轮车在元氏槐阳分局南边十字路口,遇见一个自称是收购粮食名叫张涛张某已的男子,我们两人谈了一会儿后互留了电话号码,我就回家了。快到家门口时我接到了张涛张某已的电话,张涛张某已让我到槐阳分局门口。我到了约定的地点后,张涛张某已对我说,他遇到一个卖文物的人,但是他身上没有带钱,让我先垫上,明天还我钱,我便答应了。我骑着电车带张涛张某已,在昌盛路和人民路十字路口见到一名自称叫王平军王某甲的男子。我们在双龙花园东20米的花池边抽了几支烟。我和王平军王某甲吸的是我的黄果树,张涛张某已吸的是黄金叶。王平军王某甲拿出个绿色铜质的古代酒杯,说卖8万元。张涛张某已说8万也买。张涛张某已让我先垫上这笔钱,我说只有6万元。王平军王某甲说那就6万元吧。张涛张某已接着说有事要去北京,明天来元氏还我钱然后就走了。我骑着电车拉着王平军王某甲到文化路邮政银行,取出6万元给了王平军王某甲。我骑电车回家后给张涛张某已打电话,但是张涛张某已的手机关机了,我当时认识到自己被骗了。被害人宋某对被告人翟玉清、王永社的辨认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3、扣押物品清单(酒杯)4、邮政银行取款凭单。5、收据、谅解书(证明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6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二被告人)。6、(2015)成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7、被告人王永社供述,2015年5月份的一天,我和翟玉清到元氏县玩,我们二人在元氏住了一晚,第二天我们在一个集市玩,我去上厕所时遇到一个老头,那老头当时正在修电三轮。我就说要帮老头推推电三轮,老头说不用,接着我就和老头聊了起来,我说是来元氏做生意的,聊了几句后我就找翟玉清了。翟玉清说那老头挺实在的,骗他个钱花吧,我就同意了。我又找到这个老头,对他说那边有个人在卖东西,挺好、挺值钱,我想买下来,让老头帮忙问下看那人卖不。老头找到翟玉清,翟玉清让老头看了一下酒樽,并说要卖。老头回来对我说翟玉清要卖,于是我们三人找到一个人少的路边,我对老头说身上没有带钱,老头说可以先替我买下,酒樽先放在他那,第二天我再还他钱,他给我酒樽。三人最终商定6万元的价钱,然后我就回宾馆了,翟玉清和老头去取钱。我在宾馆内等了两个小时,翟玉清拿着6万元回来了,但没有上楼,而是让我收拾一下东西,然后我们就坐大巴车回邯郸了。我分得三万元。8、被告人翟玉清供述,2015年5月份的一天,我和王永社准备一起开家鞋店,于是到石家庄周边转转,转到元氏时待了一晚。第二天我们转到一个集市,王永社说要上厕所。王永社回来后对我说,他遇到一个实在老头,我让拿着酒樽,一会有人问是否卖,就说卖,要6万元就行。这时我已经知道王永社要骗老头了。我在路口等老头来,过了十几分钟,一个骑电动三轮车的老头来了,问我是否有东西要卖,我就拿出酒樽让老头看。我对老头说要卖6万,随后我们三人到一路人少的路边,在那吸了会烟。老头说先替王永社买下酒樽,第二天让我和王永社都去他家,王永社还他的6万元,如果王永社不来老头还我酒樽,我还老头6万元,然后王永社就回宾馆了。我和老头到银行取了6万元,我拿到6万元后没有回宾馆,打电话让王永社收拾了东西一起坐大巴回了邯郸。事后我和王永社平分了这6万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均能证明上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社、翟玉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永社此前因犯诈骗罪被石家庄鹿泉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属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以后发现本案,属漏罪。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辩称,在前案侦查时已经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应属自首的意见没有证据佐证,经查,前案侦查卷宗未见二被告人对本起犯罪供述,故自首的意见不予考虑。二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从轻处罚。本罪应与原罪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永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翟玉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亚楠审 判 员  刘金凤人民陪审员  王晓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园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