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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民辖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河南康明斯发电机有限公司与开封建业大宏西北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建业大宏西北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康明斯发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辖终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建业大宏西北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门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吴戎华,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680755422A(1-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康明斯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号*号楼*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万友高,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5897066035(1-1)。上诉人开封建业大宏西北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河南康明斯发电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2民初66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开封建业大宏西北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交由开封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若协商解决无效时,则向开封仲裁委约会提出仲裁”,由于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该仲裁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开封建业大宏西北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开封市龙亭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姬 凯审判员 樊利双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