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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2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38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被执行人刘某丙。被执行人刘某丁。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3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位于荣成市埠柳镇小梁家村的房屋[土地证号:荣集用(2010)字第0×××3号]归刘某甲所有。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荣成市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3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