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2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德钧与李建明、崔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钧,李建明,崔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880号申请执行人李德钧,男,汉族,1957年2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李建明,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崔勇,男,汉族,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3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建明,崔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明,崔勇在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建明,崔勇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明,崔勇银行存款9727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建明,崔勇应得收入9727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李建明,崔勇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