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3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单建正与魏六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建正,魏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458号申请执行人:单建正(身份证号码:3306231965********),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魏六明(身份证号码:3306231966********),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单建正与被执行人魏六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万元及利息。在本案的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六明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另案已布控),且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基于前述事实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财 江审判员 何 红 兵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磊(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