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解俊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新乐市和为贵无纺布有限公司,解俊庄,谢玲芬,新乐亨通锌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乐市和为贵无纺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俊庄,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解俊庄,男,1962年6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被执行人谢玲芬,女,1960年3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新乐亨通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玉顺,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乐市和为贵无纺布有限公司、解俊庄、谢玲芬、新乐亨通锌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克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