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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2行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艾扬与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扬,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2行初984号原告艾扬,女,汉族,1958年5月31日生。委托代理人杨易明。被告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37号。法定代表人郭宏定,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勇,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扬诉被告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答复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艾扬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撤回起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扬承担。审判员  熊文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