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4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与义乌绿城房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义乌绿城房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486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陈勇。委托代理人汤立琼。被告义乌绿城房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晓峥。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驰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责人杨新。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诉被告义乌绿城房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杨飞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翠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