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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陶成钊与廖纯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成钊,廖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陶成钊,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被执行人廖纯海,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成钊与被执行人廖纯海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22执2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景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