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丽水市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和分公司、张飞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和分公司,张飞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727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金丰嘉苑11栋34-36号,组织机构代码59178173-3。被执行人张飞梅,女,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和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5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飞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张飞梅所有的开户在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和信用社101001102396060账户存款600元;二、将上述款项扣划至中国农业银行云和支行云和县人民法院账户,账号:62×××6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琳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春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