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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6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海宁交通肇事,李振、齐健达、刘继伟包庇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宁,李振,齐健达,齐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81**刑初9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海宁,男,1983年5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4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北安农垦看守所。被告人李振,男,1985年2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2016年5月7日因涉嫌包庇罪被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被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齐健达,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包庇罪被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被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齐继伟,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2016年5月7日因涉嫌包庇罪被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被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北农检诉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宁犯交通肇事罪,李振、齐健达、齐继伟犯包庇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案并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力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宁、李振、齐健达、齐继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交通肇事犯罪2016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刘海宁酒后驾驶黑RE51**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二龙山农场商业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二龙山农场商业街正阳家电门前公路时,将沿商业街从南向北行走的该场居民被害人孙某某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符合头部受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海宁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25mg/100ml;经北安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海宁承担此起事故全部责任。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二、包庇犯罪2016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刘海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先后给齐继伟、齐健达打电话来到事故现场,刘海宁让齐继伟给被告人李振打电话,让其顶替为肇事驾驶员,并与齐健达商量编造事故发生前吃饭地点等相关虚假事实,后在公安机关对此起事故侦查取证时,李振冒名顶替,齐继伟故意隐瞒刘海宁开车肇事的事实真相。经侦查,刘海宁于2016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二龙山农场传唤到案;李振、齐健达、刘继伟分别于2016年5月7日、10日、11日被公安机关在二龙山农场传唤到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海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振、齐健达、齐继伟明知刘海宁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应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海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李振、齐健达、齐继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交通肇事犯罪2016年5月4日23时许,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以下简称:二龙山农场)居民被告人刘海宁酒后驾驶黑RE51**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商业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二龙山农场商业街正阳家电门前公路时,将沿商业街从南向北行走的该场居民被害人孙某某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符合头部受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海宁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25mg/100ml;经北安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海宁承担此起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刘海宁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侦查,刘海宁于2016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二龙山农场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4日23时许,自己接到二哥刘某1的电话,便来到事故现场。看见到刘海宁、李振在场,后孙某某被送往北安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5月7日死亡,自己便报警的事实;2.证人李振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4日22时20分左右,齐继伟给自己打电话说:“刘海宁喝酒开车把人撞了,让自己去二龙山农场商业街正阳家电门前,之后齐继伟问自己喝没喝酒。自己说:没喝,他又和自己说你先到现场吧看看咱俩谁替顶一下”,之后齐继伟开车接自己去的事故现场,到事故现场之后。自己看见刘海宁的车在路中间停着,老太太躺在车右后侧,刘海宁和齐健达在公路上站着,刘海宁和自己说:“他们都喝酒了,让自己帮他顶一下,说他工作挺不容易,母亲身体还不好,主要怕影响工作,涉及到赔偿的时候他说他出钱”,自己就答应了;3.证人齐健达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4日23时左右,刘海宁给自己打电话说:“他开车在正阳家电门口撞人了,让自己赶紧过去”,哥哥齐继伟就开着车拉自己去的事故现场。到了现场之后看见刘海宁和他的车都在路中间,地上还躺个老太太,老太太头部出了很多血。自己就用伤者的手机给伤者的朋友打电话,几分钟齐继伟开车把李振拉到现场,和家属一起把伤者抬到车上,齐继伟开车拉着伤者和两个家属往北安方向去迎120急救车,后来刘海宁和李振被交警到带二龙山农场职工医院抽血;4.证人齐继伟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4日23时许,刘海宁给自己打电话说:“在二龙山农场正阳家电门前开车撞人了”,自己就开车拉着齐健达去的事故现场。到现场后,因为事故现场就刘海宁一个人,自己就问:“刘海宁怎么还撞人了呢?”他说他喝酒了,没注意就撞上了,就拨打6400120过来救人。刘海宁说让去把李振接来,自己就开车去李振家楼下,开车接李振回到事故现场了,后开车拉着伤者和家属就去北安迎120急救车的事实;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5日0时左右,自己和其他人把孙某某送到北安农垦中心医院,5月5日2时左右转院到北安市精神病院,5月7日5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6.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当时看见事故车辆在商业街正阳家电门前头北尾南停在公路的中心线位置,车辆右侧机体盖板凹进去了,挡风玻璃碎了,车头向北车尾向南停在公路中心线位置,孙某某在车右后侧距车两米左右位置,头东北脚西南躺在公路上。李振在公路右侧边上不知道给谁打电话,齐晓军的儿子还有一个挺瘦戴眼镜的人和李振在一起站着的事实;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孙某某是自己开的“天成”烤吧的服务员。案发当日下午15时左右孙某某来上的班,晚上23时左右离开烧烤店下班的事实;8.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4日19时30分左右,自己和张某某、刘海宁、李某等人在北安市北岗“帝王”烤蹄吃饭,吃到将近22时左右时刘海宁就先走了,在吃饭过程中,刘海宁喝了约二两杯两杯白酒的事实;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证言的内容与赵某的证言内容相一致;1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4日19时30分左右,自己和赵某、刘海宁、李某到北安市北岗“帝王”烤蹄吃饭,看到刘海宁喝了白酒的事实;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海宁犯罪时已达应负刑事责任年龄;12.黑龙江省垦区北安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物品凭证证实,肇事车辆已依法扣押并返还;1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6年5月5日1时40分,刘海宁的血样在二龙山农场职工医院被依法被提取的事实;1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刘海宁承担此起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15.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各1份,证实孙某某符合头部受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刘海宁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49.25mg/100ml;16.北安农垦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现场为五大连池市二龙山农场商业街正阳家电门前公路处;17.被告人刘海宁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4日19点30分左右,自己在北安市的“帝王”烤蹄和赵某、李某等朋友一起吃饭。大概22时左右自己开车就先回二龙山农场,开车这一路都迷糊的要睡着了好几次,记得当开车行驶到二龙山农场十字街红绿灯路口右转时有点清醒了,转过弯之后又好像迷糊的睡着了,突然就听到咣当一声就赶紧停车了,下车之后看见在车的右后侧三四米远的地上躺着一个老太太,喊了她两声,她没回答。自己就给齐健达打电话说:“我在二龙山农场商业街正阳家电门前开车撞人了,他说我马上过来”。又给齐继伟打电话告诉他,我车把人撞了你也赶紧来,没过几分钟齐健达和齐继伟开车一起到了事故现场。齐继伟打的北安市管理局中心医院的120,后跟他俩说赶紧先联系伤者的家人先把人送医院去,又跟他俩说:“自己喝酒了把人给撞了,让他俩顶一下,他俩说:他俩也喝酒了”。然后自己就让齐继伟给李振打电话让李振来,打完电话自己告诉齐继伟开车去接的李振,这时伤者的朋友就来了,来了之后伤者的朋友又通知的伤者的家人,没过几分钟伤者的家属到了现场,这时齐继伟开车拉着李振到了事故现场。自己跟李振说:“我喝酒开车撞人了你帮我顶一下,李振不太同意,又跟他说自己有工作,老母亲还瘫痪,你就替我顶一下,该花的钱自己花,也不咋牵扯你什么”,然后李振答应了。齐继伟就开车拉着伤者和伤者家属往北安方向去迎120急救车。紧接着警车也到了事故现场,警察就开始量现场,之后警察问自己谁开的车,自己说:“李振开的”,警察说:“自己也有驾驶嫌疑,把自己和李振都带到二龙山农场职工医院抽血”,抽完血将自己和李振带到二龙山农场公安分局办案区做笔录,做完笔录之后李振开车拉自己去的北安市看望伤者;另外,在晚饭时自己喝二两半的杯不到三杯白酒的事实;18.到案经过及案件侦查终结报告,证实此案受、立、破情况。刘海宁于2016年5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二龙山农场传唤到案;19.赔偿协议及谅解书各一份,证实刘海宁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20万元,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列证据由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后,经被告人辨认和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二、包庇犯罪2016年5月4日23时许,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居民被告人刘海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先后给自己的朋友齐继伟、齐健达打电话,让他们来到事故现场,帮助自己顶替开车肇事驾驶员,因齐继伟、齐健达都喝酒了。后刘海宁让齐继伟给被告人李振打电话,让其顶替为肇事驾驶员,并与齐健达商量编造事故发生前吃饭地点等相关虚假事实,后在公安机关对此起事故侦查取证时,李振冒名顶替,齐继伟、齐健达故意隐瞒刘海宁开车肇事的事实真相。经侦查,李振、齐健达、刘继伟分别于2016年5月7日、10日、11日被公安机关在二龙山农场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3份证实,被告人李振、齐继伟、齐健达犯罪时均已达应负刑事责任年龄;2.证人刘海宁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4日19点30分左右,自己在北安的“帝王”烤蹄和赵某、李某等朋友一起吃饭,大概22时左右自己开车就先回二龙山农场,当行驶到二龙山农场十字街红绿灯路口右转时有点清醒了,转过弯之后又好像迷糊的睡着了,突然就听到咣当一声就赶紧停车了,下车之后看见在车的右后侧三四米远的地上躺着一个老太太,喊了她两声,她没回答。自己就给齐健达打电话说:“自己在二龙山农场商业街正阳家电门前开车撞人了,他说:马上过来”。自己又给齐继伟打电话告诉他,自己车把人撞了你也赶紧来,没过几分钟齐健达和齐继伟开车一起到了事故现场。齐继伟打的北安市管理局中心医院的120,后自己跟他俩说:赶紧先联系伤者的家人先把人送医院去。又跟他俩说:“自己喝酒了把人给撞了,他俩也说:喝酒了不行啊”。然后自己让齐继伟给李振打电话让李振来,打完电话自己告诉齐继伟开车去接的李振,这时伤者的朋友就来了,来了之后伤者的朋友又通知的伤者的家人,没过几分钟伤者的家属到了现场,这时齐继伟开车拉着李振到了事故现场。自己跟李振说:“自己喝酒开车撞人了你帮我顶一下,李振不太同意,自己又跟他说自己有工作,老母亲还瘫痪,你就替我顶一下,该花的钱我花也不咋牵扯你什么”,然后李振答应了。齐继伟就开车拉着伤者和伤者家属往北安方向去迎120急救车。紧接着警车也到了事故现场,警察就开始量现场,之后警察问自己谁开的车,自己说:“李振开的”,警察说:“自己也有驾驶嫌疑,把自己和李振都带到二龙山农场职工医院抽血,抽完血将自己和李振带到二龙山农场公安分局办案区做笔录,做完笔录之后李振开了一台黑色的轿车拉自己去的北安市看望伤者。在晚饭时喝二两半的杯不到三杯白酒的事实;3.被告人李振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4日22时20分左右,齐继伟给自己打电话说:“刘海宁喝酒开车把人撞了,让自己去二龙山农场商业街正阳家电门前,之后齐继伟问:自己喝没喝酒,自己说:没喝,他又和自己说你先到现场吧看看咱俩谁替顶一下”,之后齐继伟开车接自己去的事故现场,到事故现场之后,自己看见刘海宁的车在路中间停着,老太太躺在车右后侧,刘海宁和齐健达在公路上站着,刘海宁和齐继伟找自己说:“他们都喝酒了,让自己帮他顶一下,刘海宁工作挺不容易母亲身体还不好,主要怕影响工作,涉及到赔偿的时候他说他出钱”,自己就答应了。在后来在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时,顶替包庇刘海宁开车撞人虚假证言的事实;4.被告人齐健达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4日23时左右,刘海宁给自己打电话说:“他开车在正阳家电门口撞人了,让自己赶紧过去”。哥哥齐继伟,开车拉着自己去的事故现场。到了现场之后看见刘海宁的车在路中间,地上还躺个老太太,老太太头部出了很多血,自己用伤者的手机给伤者的朋友打电话,几分钟后齐继伟开车把李振拉到现场,和家属一起把伤者抬到车上,齐继伟开车拉着伤者和两个家属往北安方向去迎120急救车,后来刘海宁和李振被交警到带二龙山农场职工医院抽血。再后来在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时,自己作虚假证言包庇刘海宁开车撞人的事实;5.被告人齐继伟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4日23时许,刘海宁给自己打电话说:“在二龙山农场正阳家电门前开车撞人了”。自己就开车拉着齐健达赶去事故现场,到现场后,因为事故现场就刘海宁一个人,自己问:“刘海宁怎么还撞人了呢?他说他喝酒了,没注意就撞上了”,也不知道谁说的打120,自己就又拨打6400120让他们过来救人。刘海宁说:“谁去把李振接来”,自己就开车去李振家楼下接李振,把他拉回到事故现场了,等自己和李振返回现场后,又开车拉着伤者和家属就去北安迎120。在后来在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时,自己作虚假证言包庇刘海宁开车撞人的事实;6.到案经过及案件侦查终结报告证实,此案受、立、破情况。李振、齐健达、齐继伟三人分别被公安机关在二龙山农场传唤到案。上列证据由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后,经被告人辨认和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海宁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振、齐健达、齐继伟明知刘海宁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振、齐健达、齐继伟犯包庇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刘海宁有以下量刑情节:自愿认罪,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交通事故发生后,能主动与被害人家属取得联系,后与他人一起到医院看望伤者,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量刑予以从重处罚;综上,予以从轻处罚;李振、齐健达、齐继伟有以下量刑情节:自愿认罪,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刘海宁、李振、齐健达、齐继伟的量刑的建议合理,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海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振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齐健达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齐继伟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海峰审判员  张丽莉审判员  邵连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桐-6-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