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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2626号原告:程某,女,1976年出生。被告:杜某,男,1974年出生。原告程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张依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汉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