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2626号原告:程某,女,1976年出生。被告:杜某,男,1974年出生。原告程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张依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汉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