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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蒋春权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春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863号被执行人蒋春权,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押。因被执行人蒋春权犯合同诈骗罪,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5)梨刑重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蒋春权退赔被害人腾永和人民币71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且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梨刑重字第13号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李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