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刑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肖某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刑终12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11月20日,农民。2016年5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审理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皖0706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肖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肖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某某撤回上诉。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0706刑初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晶代理 审 判员 张 宇代理 审 判员 刘伟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李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