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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徐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1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锦山镇。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5月9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取保侯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侯审。辩护人赵某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于2016年10月12日、10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担任赤峰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并被授予负责人阿鲁科尔沁旗乌拉哈达乡某村铁矿的整体工作,包括公司在矿山上的安全、生产、销售、林木采伐和更新、生态恢复等全面管理工作。2008年8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办理征占林地手续的情况下,用机械推毁所承包的位于阿鲁科尔沁旗乌兰哈达乡某村西2公里处的林地内的山杏树和榆树,并用机械将土层剥离进行深挖,致使林地性质被彻底改变。采矿停工至今也未在采矿区进行回填土造林,现林地已失去原有林地性质。经鉴定,乌拉哈达乡某村西2公里处小地名“西山林地”因采矿和堆放废弃物导致林地用途已经被彻底改变,经测量,被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为318.8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未有征占林地的手续下,在林地上采矿、取土、堆放废弃物,涉案林地面积为318.8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徐某某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担任赤峰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并负责阿鲁科尔沁旗乌拉哈达乡某村铁矿工作,其中包括某有限责任公司在矿山上的生产、安全、销售、林木采伐和更新、生态恢复等全面管理工作。2008年8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办理征占林地手续的情况下,用机械推毁本旗乌兰哈达乡某村西2公里处的林地内的山杏树和榆树,并将土层剥离进行深挖,致使林地性质被彻底改变。采矿停工至今也未在采矿区进行回填土造林,现林地已失去原有林地性质。经鉴定,因采矿和堆放废弃物导致林地用途已经被彻底改变,被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为318.8亩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本院委托喀喇沁旗司法局对被告人徐某某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喀喇沁旗司法局就此出具的喀司评字(2016)05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的情况及出具的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徐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同意被告人徐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且控辩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当庭提举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5月6日对此案立案侦查。2、证人单某的证言证实,赤峰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该公司是宋某、李某某他们三个人开办的,因为联系投资的事情是他张罗的,所以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写的就是他。先锋乡某村开采矿藏的事,全部授权给了徐某某。徐某某主要负责具体开采矿藏和施工、安全、生产、销售、林木采伐和更新、生态恢复等工作。徐某某在开始施工时,因矿山有林地,所以徐某某以公司名义办理了采伐手续。采伐证申请下来后,徐某某将树木采伐完就开始在林地内进行剥离土层工作,剥离完土层就开始用机械大面积对矿区进行深挖开采。徐某某当时想一边采矿一边恢复林地,进行更新造林。开采了二个多月左右,当地的老百姓就开始上山阻止施工,后来因为公司的资金出现了问题,所以矿山就停工了。从停工到现在徐某某也没有进行更新造林。2010年,他们三个股东商量把这个矿转让给河北省的郭某。2015年,郭某又将这个矿转包给辽宁省的温某。这二人承包之后都没有施工过。采矿占用的林地,现在就有一个大坑,在大坑的旁边有几个剥离土层留下的大土堆,这些都是在林地内。采矿之前林地上面长有山杏树和榆树,树木长势不是很好,榆树高1米左右,山杏树高0.5米左右。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李某某、单某他们三人成立了赤峰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单某担任公司的法人。聘请徐某某为先锋乡某村铁矿的总经理,并授权徐某某负责公司在先锋乡某村矿上的生产、销售、林木采伐和更新等方面的工作,授权和会议都有记录。2010年的时候,他们三个股东商量把公司转让给河北省的郭某。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与宋某、单某在2008年的时候成立了一家公司,公司的名字叫赤峰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是单某。在阿鲁科尔沁旗先锋乡某村的铁矿聘请了徐某某担任总经理,负责林木采伐和更新、生产、销售及后期生态、植被恢复等方面的事。林木采伐后没有更新,生态没有恢复是属徐某某的个人行为,在聘请徐某某时就已经达成了这方面的协议。2010年因矿场的效益不好,他们三个股东就将这个铁矿卖给了河北省的郭某。5、证人唐爱民的证言证实,他是赤峰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公司由宋某、单某、李某某三人成立的,单某为公司的法人代表,聘任徐某某当总经理。开采矿区选址选矿、后期生产都是徐某某负责。徐某某在选址时看林地长有山杏树和榆树,就去了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局办理的林木采伐证,采伐证办下来后,就在赤峰市雇佣装载机和挖掘机来阿鲁科尔沁旗采矿,徐某某先安排装载机将采伐的树木铲毁,然后挖掘机就在徐某某选址的采矿区内开采。后来陆续的生产了二个月左右,因为村民的阻拦等原因停工了。2010年的时候,这个矿就被河北省的郭某收购了,而后郭某转手给另一个人了,他们二人购买矿后都没有生产。林地在采矿时被破坏严重,占用林地面积应该超出申请采伐证的面积170亩地。6、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公司的财会,负责财务。徐某某是公司总经理,负责矿上的整体工作。开采矿区选址选矿,后期生产都是徐某某负责。徐某某先在选址时看林地长有山杏树和榆树,徐某某就去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局办理的林木采伐证,采伐证办下来后徐某某就在赤峰市雇佣的装载机和挖掘机来阿鲁科尔沁旗采矿,徐某某先安排装载机将采伐的树木铲毁。在采矿区采矿因为补偿的事情有些当地村民就老来这里闹事,后来陆续的生产了2个月左右,因为村民的阻拦等原因就停工了。2010年的时候,这个矿卖给了郭某,没两年郭某就转手卖给另外一个人了,他们二人购买矿山后都没有生产。林地在采矿时被破坏严重,占用林地面积他觉得应该超出徐某某申请采伐证的170亩的林地面积。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08年8月份,徐某某雇他的装载机到阿鲁科尔沁旗先锋乡某村干活,他用装载机将矿区上的山杏树和榆树推毁并将层剥离开,露出地表以下的沙子以后,再让徐某甲驾驶挖掘机进行深挖,挖到含有铁砂的矿藏时,他开着装载机铁砂运到沙筛上分离筛选,筛选完以后,再用装载机将筛选好的铁砂和废料分别推到矿坑的两侧,就这样他们干了二个月左右。当时一部分村民到现场阻止开采,徐某某就让停工了。他到矿上的时候,开矿之前地面上长着榆树和山杏树,长得都不太好,榆树的高度大概在1米左右,山杏树的高度大概在0.5米左右。施工后,林地内已经挖出整片的深度大概在五六米左右的大坑,采出来的沙子和废弃的沙子堆成了五六米高的沙堆,林地上的树木彻底没有了。毁坏的面积大概二三百亩吧。8、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徐某某雇佣他的装载机到阿鲁科尔沁旗先锋乡某村干活。他们干了大概二个月左右的活,当地村民到现场阻止开采后,徐某某让停工了。他到矿上的时候,开矿之前地面上长着榆树和山杏树,榆树的高度大概在1米左右,山杏树的高度大概在0.5米左右,长势都不是太好。开采施工后,在林地内挖出深度大概在5至6米左右的大坑,采出来的沙子和废弃的沙子在林地内堆成了五六米高的沙堆,林地上的树木彻底没有了。被毁坏的林地面积大概二三百亩。9、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徐某某雇佣他装载机到阿鲁科尔沁旗先锋乡某村干活。他把挖掘机运到矿上没几天就开始施工了。他主要是驾驶挖掘机进行深挖,挖到含有铁砂的矿藏,然后有人驾驶装载机把有矿藏的铁砂运到沙筛上分离筛选,筛选以后,再将筛选好的铁砂和废料分别推到矿坑的两侧。他们干了大概2个月左右,当地村民阻止开采,徐某某就让停工了。他到矿上的时候,地面上长着榆树和山杏树,长得都不太好,榆树的高度大概在1米左右,山杏树的高度大概在0.5米左右。开采施工后,在林地内挖出深度大概在5米左右的大坑,采出来的沙子和废弃的沙子在林地内堆成了大概6米高的沙堆,林地上的树木已经彻底没有了。被毁坏的林地面积大概二三百亩。10、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乌兰哈达乡某村的村委会书记。在2008年的时候,阿鲁科尔沁旗招商引资的项目将赤峰某引入他们村。当时他们村还属于先锋乡某村,2012年后才归属于乌拉哈达乡某村。某和村民谈的承包事宜,村委会负责协调。后经过村委会及村民的同意,将村西南的1137亩林地和荒山承包给了某。2008年的时候,某开始施工,施工人员和机械都是从赤峰市过来的,施工不到二个月,由于村民和矿山有纠纷,村民就阻止某开采,矿山就停工了。后来某把这个公司转包给了别人。某是露天开采铁砂石,就是用装载机将地表上植被推掉剥离土层,再用挖掘机将向下深挖,一直挖到含有铁沙石的地方,用装载机将含有铁的沙石,运到沙筛上进行分离,分离出来的铁进行销售。某施工之前这块是林地,地上长有山杏树和榆树,山杏树高在0.5米左右,榆树高在1米左右。现在这块地根本看不出林地的样子。11、证人倪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某村的村民,他们村在2008年将村西南的1137亩林地和荒山承包给了某有限公司。之后某开始施工,施工不到2个月,由于村民和矿山有纠纷,村民就不让施工了,矿山也就停工了。某是露天开采铁砂石,用装载机将地表上植被推掉剥离土层,再用挖掘机将向下深挖至含有铁沙石的地方,用装载机将含有铁的沙石,运到沙筛上进行分离,分离出来的铁进行销售。施工之前这块就是林地,林地上长有山杏树和榆树,山杏树高在0.5米左右,榆树高在1米左右。现在林地就是大坑和土堆,根本看不出来以前是林地的样子。12、关于乌兰哈达乡某村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技术鉴定证实,该村西2公里处小地名“西山林地”因采矿和堆放废弃物导致林地的用途已经被彻底改变,经过实地测量,被改变用途的林地面积为318.8亩。13、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8张证实,现场位于阿鲁科尔沁旗乌兰哈达乡某村西2公里处,小地名为西山林地,现场四周均为林地。现场大体呈西北至东南走向,可分为三部分,北侧为堆放废料和建房区,因堆放废料,形成3米至10米高不等的废料堆3处,废料堆呈不规则状,中部为采挖矿石形成的深坑,深度在3米至5米之间不等,南部为堆放废料区,因堆放废料,形成3米至10米高不等的废料堆。现场内原有树种为山杏树和榆树,起源为人工,造林年度为1983年,现场内未见树木存留,现场四周生长的树木长势一般。14、授权书、安全生产责任状、股东会议等复印件证实,2008年7月9日赤峰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徐某某为该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销售、林木采伐和更新、生态恢复等全面管理工作的事实。15、证明及营业执照证实,2011年9月21日至2015年11月23日,郭某为赤峰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2015年11月24日至今,温某为赤峰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现在一直处于停产状态。16、采矿权出让材料、公证书证实,2009年6月10日单某为法人的赤峰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竞买到阿鲁科尔沁旗先锋乡某村铁砂石矿。17、五荒承包转包合同书、协议书、关于对某村五荒林地转让承包请示的批复证实,阿鲁科尔沁旗先锋乡某村民委员会将荒山林地转包给单某。18、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延期证明、采伐更新造林合同书证实,2008年8月20至9月20日期间以单某为法人的赤峰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获得先锋乡某村的林木采伐面积为170.1亩、33.7亩、67.4亩。2009年4月30日以前对170.1亩进行更新造林。19、被告人徐某某的基本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0、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实,他和单某以前就认识,2008年的时候单某以招商引资的形式进入阿鲁科尔沁旗先锋乡某村进行开采软铁沙石矿。当时单某就找他,聘请他做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工资之外按着利润的5%作为奖励,但出现问题和责任也都由他来承担,他当时同意了。单某和另外两个股东在公司召开了一次股东大会,正式任命他为公司的总经理,并将公司的安全、生产、销售、林木采伐和更新、生态恢复等全面管理工作授权给他。他定期向股东汇报矿山生产进展情况,需要法人出面协调的时候,公司法人进行出面协调。之后他开始着手雇佣机械和办理相关手续,他选好矿区之后,以公司的名义办理了三块林地的采伐手续,分别为170.1亩、33.7亩、67.4亩。他没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当时只办理了采伐手续,因为办理征占林地手续需要到内蒙古自治区办理,很麻烦。他们是露天开采,他当时想一边开采,一边填土和造林,后来由于他们开采的面积比较大,根本顾不过来回填土和造林。后来停工时候,他也没有把这个事情当回事,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回填土,造成林地内的植被毁坏,到现在也没有得到恢复,改变了林地的性质。他停工后,就再也没有到过现场,听单某说,这个矿山又转包给别人两次,但都是承包过去后没有进行施工。现在矿山现场应该就有一个大坑,在大坑旁边有几个剥离土层留下的大土堆,还有部分筛选剩下的废弃沙石。大坑深度在3米至7米,堆放在旁边的大土堆高度5米左右,现在已经看不出林地的样子了。在施工前这块林地上面长有山杏树和榆树,树木的长势不是很好,榆树高度在1米左右,山杏树高度在0.5米左右。施工的人员都是他在赤峰市雇来的。雇佣了两辆装载机和一辆挖掘机,装载机的司机叫张某乙和张某甲,挖掘机司机叫徐某甲。他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在170.1亩采伐证范围之内的,剩下超出的部分他没有办理任何林地的手续。施工时他没有具体测量过破坏多少林地,应该在二三百亩。21、喀喇沁旗司法局手本院委托出具的喀司评字(2016)05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同意被告人徐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318.8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结合喀喇沁旗司法局调查的情况及出具的评估意见,将被告人徐某某置于社区矫正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湛 文审 判 员  孟 和人民陪审员  齐云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兰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