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11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沈金根、沈玉英与秦凯丽、秦秘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金根,沈玉英,秦凯丽,秦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财保17号申请人:沈金根,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申请人:沈玉英,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章毅安(特别授权),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郑路祥(特别授权),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秦凯丽,女,1995年1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秦秘,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沈金根、沈玉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秦凯丽所有的车牌号为浙F×××××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沈金根、沈玉英向本院提供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金根、沈玉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秦凯丽所有的浙F×××××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止。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沈金根、沈玉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姚肖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