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倪慧敏、潘颜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慧敏,潘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倪慧敏,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潘颜龙,男,1949年9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倪慧敏与被执行人潘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倪慧敏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颜龙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潘颜龙和他人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椒江区岩屿新村西区3幢3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2005099、12005100号】,但上述房产一时难以处置,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潘颜龙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多次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颜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23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