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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马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马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2555号原告:丁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345元,本院减半收取1617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洪波人民陪审员  许静霞人民陪审员  戴晓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淑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