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马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马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2555号原告:丁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345元,本院减半收取1617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洪波人民陪审员 许静霞人民陪审员 戴晓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淑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