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燕与刘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刘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王燕。被执行人刘国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燕与被执行人刘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房地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肖育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国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