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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2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西安净绿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西安万润现代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净绿农产品有限公司,西安万润现代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净绿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高良。被执行人西安万润现代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进林。申请执行人西安净绿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万润现代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西安万润现代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以公司名下陕A×××××、陕A×××××两辆车折抵100000元,车辆和相关手续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二、剩余款项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30日支付申请人。现该协议已履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13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员孙姣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