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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俊兴与段秋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兴,段秋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2008号原告:张俊兴。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昌,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秋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河北上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兴与被告段秋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段秋玲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保定市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程序处理,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所提管辖异议的依据为双方签订的“保定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书”第七条,认为双方已就发生纠纷解决方式约定由“保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该合同第七条显示:“双方同意按下述第(斜划线/)种方式解决:1、提交保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在选项的空白处没有写明“1”,而使用了斜划线,可见双方并未就纠纷的解决方式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依法起诉,涉案房屋坐落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段秋玲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段秋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