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恢7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792-2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34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王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