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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谢万进、谢琳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谢万进,谢琳琳,天津中浤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1民初133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45号、烟台道14号、16号、18号。代表人:康文哲,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天津百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万进,男,197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所福建省福安市。被告:谢琳琳,女,1986年6月2日生,汉族,住所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天津中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高庄子村(天津市环渤海石材交易中心内西二区25-1号)。法定代表人:谢载健,总经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谢万进、谢琳琳、天津中浤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万进、谢琳琳、天津中浤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谢万进、谢琳琳、天津中浤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699872.85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67965.51元(截止至2015年9月1日),以上共计人民币1067838.36元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复利;2、案件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谢万进、谢琳琳系借贷合同关系。2013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谢万进、谢琳琳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两被告向原告递交文本编码为CMBC-WJ-48(小微2012)的《小微授信申请表》。上述文件约定被告谢万进、谢琳琳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3日至2014年9月3日(共12个月),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支付方式为被告谢万进、谢琳琳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委托原告将申请借款金额支付至林奶明名下。借款利率为年息8.1%,还款方式为按月或按季度付息到期还本。2013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天津中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谢万进、谢琳琳指定的账户发放了70万元贷款。被告谢万进、谢琳琳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如期偿还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天津中浤贸易有限公司亦未承担担保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谢万进、谢琳琳、天津中浤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款合同、《小微授信申请表》、借款凭证一张、结算明细两张。经本院庭审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其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3日原告为贷款人(乙方),被告谢万进、谢琳琳为借款人(甲方),双方签订了编号为121032013002957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700000元,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借款期限共12个月,自2013年9月3日至2014年9月3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1%。借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贷款利率不变。乙方对甲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本合同逾期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本合同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合同贷款利率发生调整时,本合同项下的逾期利率、罚息利率在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6条、第7条约定的比例自动作相应的调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采用委托支付的方式,即乙方根据甲方的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划付给甲方指定交易对象林奶明名下的62×××45账户中。甲方已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账户,账号为62×××39。该账户作为甲方的借款发放及还款账户,甲方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扣收甲方到期应付的本息。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归还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还款日为每月15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被告天津中浤贸易有限公司为保证人,另行与乙方签订《担保合同》。被告谢万进与谢琳琳共同向乙方申请借款并经乙方审核同意,被告谢琳琳成为本合同的共同借款人,与被告谢万进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日,被告天津中浤贸易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甲方),原告为担保权人(丁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天津中浤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谢万进和谢琳琳与原告签署的上述借款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被告谢万进发放贷款700000元。现借款已到期,被告谢万进、谢琳琳未偿还贷款本金699872.85元,截止至2015年9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67965.51元,被告天津中浤贸易有限公司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谢万进、谢琳琳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天津中浤贸易有限公司之间针对上述借款合同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依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被告谢万进发放了贷款,被告谢万进、谢琳琳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及给付利息的义务。现被告谢万进、谢琳琳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及给付利息,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谢万进、谢琳琳偿还所欠本金,并支付由此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的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天津中浤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其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被告谢万进、谢琳琳未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关费用,原告要求被告天津中浤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谢万进、谢琳琳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699872.85元,截止至2015年9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67965.51元以及自2015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随本付清);二、被告天津中浤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11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5011元,由被告谢万进、谢琳琳、天津中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谢万进、谢琳琳、天津中浤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润林代理审判员  耿 娟人民陪审员  孔令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霍 艺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