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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财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龚海初与彭美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海初,彭美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财保487号申请人龚海初,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申请人彭美婉,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人龚海初与被申请人彭美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根据申请人龚海初的申请,于2016年10月10日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彭美婉驾驶车牌号为湘H×××××的小型轿车。现被申请人彭美婉向本院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彭美婉驾驶车牌号为湘H×××××的小型轿车已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被申请人彭美婉又提供了担保,足以保证赔偿到位。申请人龚海初可以自行与被申请人彭美婉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彭美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彭美婉驾驶车牌号为湘H×××××的小型轿车的扣押。二、申请人龚海初可以自行与被申请人彭美婉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风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波 微信公众号“”